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85號原 告 志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夏香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 被 告 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志成 訴訟代理人 劉特俊 簡祝娟 被 告 登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登旺 訴訟代理人 虞莉秀 被 告 慶皇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源 訴訟代理人 焦郁穎 被 告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安 何有為 被 告 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騰 訴訟代理人 巫嘉文 被 告 霖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維斗 被 告 維瑞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于維 被 告 吉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被 告 三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麗楨 訴訟代理人 侯智仁 被 告 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被 告 大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重信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 彭明珠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朱珮君 被 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被 告 丸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施智 訴訟代理人 李香英 被 告 野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一雄 被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訴訟代理人 施有財 被 告 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紋州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曉琴 訴訟代理人 溫明燕 高珮珊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