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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8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85號

原告
志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夏香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
被告
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志成
訴訟代理人
劉特俊
訴訟代理人
簡祝娟
被告
登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登旺
訴訟代理人
虞莉秀
被告
慶皇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源
訴訟代理人
焦郁穎
被告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
被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安
訴訟代理人
何有為
被告
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騰
訴訟代理人
巫嘉文
被告
霖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維斗
被告
維瑞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于維
被告
吉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被告
三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麗楨
訴訟代理人
侯智仁
被告
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被告
大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重信
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訴訟代理人
朱珮君
訴訟代理人
張晴慧
被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被告
丸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施智
訴訟代理人
王宇欣
被告
野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一雄
被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訴訟代理人
施有財
被告
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紋州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曉琴
訴訟代理人
溫明燕
訴訟代理人
高珮珊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建字第十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茲因原告起訴向臺灣電力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建字第18號民事訴訟事件審理中,惟原告得否向臺灣電力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及得請求之工程款金額為何,為本案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確定前即應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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