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85號
- 原告
- 志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夏香
- 訴訟代理人
- 宋志衡律師
- 被告
- 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劉特俊
- 訴訟代理人
- 簡祝娟
- 被告
- 登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登旺
- 訴訟代理人
- 虞莉秀
- 被告
- 慶皇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源
- 訴訟代理人
- 焦郁穎
- 被告
-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萬
- 被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安
- 訴訟代理人
- 何有為
- 被告
- 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旭騰
- 訴訟代理人
- 巫嘉文
- 被告
- 霖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維斗
- 被告
- 維瑞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于維
- 被告
- 吉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建宏
- 被告
- 三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麗楨
- 訴訟代理人
- 侯智仁
- 被告
- 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仁
- 被告
- 大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重信
- 被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王喬立
- 訴訟代理人
- 彭明珠
- 被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興
- 訴訟代理人
- 朱珮君
- 訴訟代理人
- 張晴慧
- 被告
-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冠
- 被告
- 丸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施智
- 訴訟代理人
- 王宇欣
- 被告
- 野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一雄
- 被告
-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惠
- 訴訟代理人
- 施有財
- 被告
- 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紋州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曉琴
- 訴訟代理人
- 溫明燕
- 訴訟代理人
- 高珮珊
- 被告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建字第十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茲因原告起訴向臺灣電力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建字第18號民事訴訟事件審理中,惟原告得否向臺灣電力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及得請求之工程款金額為何,為本案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確定前即應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