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74號
- 原告
- 百達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芳
- 訴訟代理人
- 張泰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淑玲律師
- 被告
- 智拓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南
- 訴訟代理人
- 盧之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百百達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百達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