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46號上 訴 人 亞洲資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相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84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