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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8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89號

原告
陳銘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以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並補正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實際住居所,暨檢送公司章程、股東會議紀錄、公司登記事項卡、全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廢止,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則原告應陳報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以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並補正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實際住居所,暨檢送公司章程、股東會議紀錄、公司登記事項卡、全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限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述項目,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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