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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

原告
三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
被告
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福生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就㈠兩造是否已經於何時以書面(或其他意思表示方式)終止契約。系爭契約第5條第4項、第7條第2項但書所謂「完成招募引進」,應如何解釋。㈡兩造自簽約日起至103年8月20日止,有何可歸責於對方之遲誤申辦或交付所需資料。㈢被告於接獲訴外人張寶丹103年8月4日印尼工履歷表後,為何不完成後續選定工人之流程。㈣訴外人今源公司為被告引進之4名外勞係於103年10月13日入境(被證三),惟今源公司與被告之委任契約簽約日記載為103年10月16日(被證二),請被告說明今源公司最早係於何時開始為被告辦理引進該4名外勞之服務,有何申請文件等書面為證。㈤勞動部103年8月20日勞動發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僅同意得申請核發新招募外國人6名之入國簽證,是否表示原告所得主張之業務上損失範圍僅以該6人為限。㈥請兩造再試行和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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