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原 告 三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 被 告 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福生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就㈠兩造是否已經於何時以書面(或其他意思表示方式)終止契約。系爭契約第5條第4項、第7 條第2項但書所謂「完成招募引進」,應如何解釋。㈡兩造自簽 約日起至103年8月20日止,有何可歸責於對方之遲誤申辦或交付所需資料。㈢被告於接獲訴外人張寶丹103年8月4日印尼工履歷 表後,為何不完成後續選定工人之流程。㈣訴外人今源公司為被告引進之4名外勞係於103年10月13日入境(被證三),惟今源公司與被告之委任契約簽約日記載為103年10月16日(被證二), 請被告說明今源公司最早係於何時開始為被告辦理引進該4名外 勞之服務,有何申請文件等書面為證。㈤勞動部103年8月20日勞動發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僅同意得申請核發新招募外國人6名 之入國簽證,是否表示原告所得主張之業務上損失範圍僅以該6 人為限。㈥請兩造再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