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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郭銘禮

  • 當事人
    三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原   告 三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 被   告 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福生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3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㈠兩造就行政規費新臺幣2,810 元,是否因系爭契約第3條就此部分未為規定,而應認為不得收 取?或應如何收取?表示意見。㈡請原告確認105年1月19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㈤狀各項請求權基礎之間有何關係?㈢請兩造再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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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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