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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

原告
三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
被告
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福生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㈠兩造就行政規費新臺幣2,810元,是否因系爭契約第3條就此部分未為規定,而應認為不得收取?或應如何收取?表示意見。㈡請原告確認105年1月19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㈤狀各項請求權基礎之間有何關係?㈢請兩造再試行和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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