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
- 原告
- 三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鵬
- 訴訟代理人
- 古乾樹律師
- 被告
- 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福生
- 訴訟代理人
-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㈠兩造就行政規費新臺幣2,810元,是否因系爭契約第3條就此部分未為規定,而應認為不得收取?或應如何收取?表示意見。㈡請原告確認105年1月19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㈤狀各項請求權基礎之間有何關係?㈢請兩造再試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