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原 告 三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 被 告 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福生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3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㈠兩造就行政規費新臺幣2,810 元,是否因系爭契約第3條就此部分未為規定,而應認為不得收 取?或應如何收取?表示意見。㈡請原告確認105年1月19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㈤狀各項請求權基礎之間有何關係?㈢請兩造再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