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原 告 三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 被 告 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福生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