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4號
- 原告
- 三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鵬
- 訴訟代理人
- 古乾樹律師
- 被告
- 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福生
- 訴訟代理人
-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