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976號原 告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品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零柒萬捌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於消滅。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經查,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1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劉品吟為被告之清算人,復經臺北市政府以103年8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為解散登記,依法應行 清算,而劉品吟並由被告向本院呈報為清算人,經本院以103年10月24日北院木民譯103年度司司字第351號函准予備查 在案等情,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函、被告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本院民事庭函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至46頁、第62至65頁),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 司司字第35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無訛,是原告以劉 品吟為被告法定代理人而提起本件訴訟,應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11月至103年4月間,陸續向原告購 買如附表一所示之鋼筋等材料(下稱系爭貨物),總計新臺幣(下同)3,078,206元,原告業已如數交付系爭貨物予被 告,被告則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用以給付貨款,惟被告所交付用以支票貨款之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後,均未獲付款,尚欠3,078,206元,履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 ,原告爰依民法第345條、367條、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367、369條、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鋼筋材料合約書4紙、對帳明細單8紙、統一發票7紙、支票4紙及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2紙影本等件 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31,492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彰言 附表一: ┌──┬────┬───────┬───────┐ │編號│貨物名稱│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期 │ ├──┼────┼───────┼───────┤ │ 01 │鋼筋材料│1,170,321元 │102年11月28日 │ ├──┼────┼───────┼───────┤ │ 02 │鋼筋 │449,298元 │102年12月8日 │ ├──┼────┼───────┼───────┤ │ 03 │鋼筋 │381,587元 │103年1月22日 │ ├──┼────┼───────┼───────┤ │ 04 │鋼筋 │453,625元 │103年2月20日 │ ├──┼────┼───────┼───────┤ │ 05 │竹節鋼筋│111,524元 │103年3月21日 │ ├──┼────┼───────┼───────┤ │ 06 │竹節鋼筋│480,351元 │103年3月21日 │ ├──┼────┼───────┼───────┤ │ 07 │竹節鋼筋│31,500元 │103年4月21日 │ ├──┼────┼───────┼───────┤ │ │ 總 計 │3,078,206元 │ │ └──┴────┴───────┴───────┘ 附表二: ┌──┬─────┬──────┬──────┬─────┐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人 │票據金額 │ 發票日 │ │ │ │ │(新臺幣) │ │ ├──┼─────┼──────┼──────┼─────┤ │ 01 │EA0000000 │玖代營造工程│1,170,321元 │103年6月30│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02 │EA0000000 │玖代營造工程│111,524元 │103年9月30│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03 │EA0000000 │玖代營造工程│1,284,510元 │103年6月30│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04 │EA0000000 │玖代營造工程│511,851元 │103年9月30│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