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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976號

原告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被告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品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零柒萬捌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於消滅。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1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劉品吟為被告之清算人,復經臺北市政府以103年8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為解散登記,依法應行清算,而劉品吟並由被告向本院呈報為清算人,經本院以103年10月24日北院木民譯103年度司司字第35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函、被告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本院民事庭函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至46頁、第62至65頁),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35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無訛,是原告以劉品吟為被告法定代理人而提起本件訴訟,應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11月至103年4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鋼筋等材料(下稱系爭貨物),總計新臺幣(下同)3,078,206元,原告業已如數交付系爭貨物予被告,被告則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用以給付貨款,惟被告所交付用以支票貨款之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後,均未獲付款,尚欠3,078,206元,履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345條、367條、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367、369條、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鋼筋材料合約書4紙、對帳明細單8紙、統一發票7紙、支票4紙及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2紙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31,492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貨物名稱│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期      │
├──┼────┼───────┼───────┤
│ 01 │鋼筋材料│1,170,321元   │102年11月28日 │
├──┼────┼───────┼───────┤
│ 02 │鋼筋    │449,298元     │102年12月8日  │
├──┼────┼───────┼───────┤
│ 03 │鋼筋    │381,587元     │103年1月22日  │
├──┼────┼───────┼───────┤
│ 04 │鋼筋    │453,625元     │103年2月20日  │
├──┼────┼───────┼───────┤
│ 05 │竹節鋼筋│111,524元     │103年3月21日  │
├──┼────┼───────┼───────┤
│ 06 │竹節鋼筋│480,351元     │103年3月21日  │
├──┼────┼───────┼───────┤
│ 07 │竹節鋼筋│31,500元      │103年4月21日  │
├──┼────┼───────┼───────┤
│    │ 總  計 │3,078,206元   │              │
└──┴────┴───────┴───────┘
附表二:
┌──┬─────┬──────┬──────┬─────┐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人      │票據金額    │  發票日  │
│    │          │            │(新臺幣)  │          │
├──┼─────┼──────┼──────┼─────┤
│ 01 │EA0000000 │玖代營造工程│1,170,321元 │103年6月30│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02 │EA0000000 │玖代營造工程│111,524元   │103年9月30│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03 │EA0000000 │玖代營造工程│1,284,510元 │103年6月30│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04 │EA0000000 │玖代營造工程│511,851元   │103年9月30│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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