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馮舒宇華、蘇健明
- 原告嘉鋒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86號原 告 嘉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舒宇華 被 告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伍佰元裁判費,經本院103 年度補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伍仟伍佰陸拾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 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開查詢簡答表各一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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