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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1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鉅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亞曼尼大樓管理委員會(原名: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訴訟標的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5,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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