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陳君鳳
- 法定代理人羅鉅憲
- 原告舶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鉅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亞曼尼大樓管理委員會(原名: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訴訟標的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5,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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