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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郭顏毓
  • 法定代理人
    張慶霖

  • 上訴人
    僑倫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41號上 訴 人 僑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041號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叁萬肆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叁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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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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