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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方祥鴻

  • 原告
    廖燕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87號原   告 廖燕嬌 訴訟代理人 李俊龍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秀慧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惟 查,原告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提出民事準備書狀㈢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將其聲明第1項之請求金額由新臺幣726,180元擴張為新臺幣1,005,4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5,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930元, 尚欠新臺幣3,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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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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