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87號原 告 廖燕嬌 訴訟代理人 李俊龍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秀慧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惟 查,原告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提出民事準備書狀㈢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將其聲明第1項之請求金額由新臺幣726,180元擴張為新臺幣1,005,4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5,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930元, 尚欠新臺幣3,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