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87號上 訴 人 廖燕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秀慧間因103年度訴字第508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5,48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