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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寀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燕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村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具狀到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前項聲明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5萬7,866元,及自10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005萬7,866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792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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