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朱漢寶林春鈴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告
鍾權亮
訴訟代理人
鍾瑞娟
被告
嘉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聖國
法定代理人
周聖敏
法定代理人
周賢忠
被告
嘉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聖敏

      周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兩造間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前遭他人冒名登記為被告董事,嗣經權責機關催繳被告300萬餘元之欠稅款,始知悉上開情事,兩造間並無委任關係存在,爰依民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周聖敏則以:被告實際負責人均為訴外人周聖主,伊不清楚實際經營狀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均記載原告為董事,故兩造是否有董事委任關係存在不明確,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得以本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依上說明,原告有受本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調閱被告公司登記案卷,其內固有「鍾權亮」之簽名,然經本院以肉眼比對原告於民事起訴狀、陳情書、委任狀及本院民事報到單上之簽名,與被告公司登記案卷內之「鍾權亮」簽名,二者筆跡於橫豎勾勒捺撇之運筆方式均有不同等情,並有民事起訴狀、陳情書、委任狀及股東同意書等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頁、第4頁、第15頁、第21頁、第42頁、第44頁及被告公司登記案卷),參以證人周聖國前於偵查中證稱:原告並未參與被告公司之經營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7695號卷第69頁),足見原告與被告間並無委任關係存在至明。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分法經逐一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