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1號原 告 群創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淵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 告 石維楨 石健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4 月1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