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4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黃政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鄭全智、黃永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4,5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