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賴淑美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4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政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鄭全智、黃永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4,5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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