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機油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7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科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明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松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賢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鄭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油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品項CODAN 15W40 (0.8L)、20W50 (0.8L)之機油各參仟瓶,及CODAN 10W40 空瓶柒佰捌拾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六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壹拾陸元為反訴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即舉凡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承攬分裝油品之工作有重大瑕疵,因而主張解除兩造間之承攬契約,並請求返還機油及相關之損害賠償;被告則主張原告尚未給付其分裝代工費用新臺幣(下同)3 萬3,622 元,且無故拒絕受領已分裝完畢之油品,因而所支出之倉儲費用4 萬4,800 元及租賃棧板費用2,000 元等款項應由原告負擔為由提起反訴。從而,被告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原告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均係由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而生,乃同一法律關係,其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彼此間之請求有重大關連,且其提起反訴乃循上揭法律規定所為,自為法之所許,併予敘明。 貳、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時係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其4 萬7,601 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具狀變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8 萬0,422 元,及自103 年8 月12日民事陳報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乃聲明之擴張,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份: 一、原告起訴主張: ꆼ伊於100 年10月26日與被告公司簽訂基本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由訴外人台益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益豐公司)提供油品,由伊提供分裝所需之瓶、蓋(由德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下稱德氏公司)、貼紙、紙箱等材料交由被告公司進行分裝,於分裝完成後,伊再就分裝之服務給付報酬。伊分別於101 年5 月4 日、同年月8 日、同年7 月31日、同年12月6 日將如附表一之機油交予被告公司填充。然伊將油品轉交予客戶後,即陸續接到客戶投訴油品漏油問題,伊知悉後即請求被告公司改進,然嗣後又發生多次漏油情形,伊於102 年5 月初再次收到客戶投訴,伊檢查客戶之退貨時發現,除上開漏油問題外,被告公司竟誤將140 公升之10W40 機油填充入20W50 之瓶身內計140 瓶,伊請被告公司提供該批填充批號以便伊將產品回收,惟被告公司不僅拒絕提供,甚要求伊提出出貨客戶名單以便其檢查並回收,伊當時以被告公司為同業,且客戶名單涉商業機密為由拒絕之。又伊於101 年12月6 日最後一次請被告公司填充機油時,仍有300 箱油品(品項為20W50 及15W40 ,各3000瓶,每瓶0.8L)存放於被告公司處尚未領回。因被告公司填充方式有嚴重瑕疵,伊無法信賴被告公司之填充技術,乃於102 年6 月間特別要求被告將未領回之油品重新檢驗,並上標籤或條碼以確認合格,詎遭被告公司拒絕,伊於同月25日要求至被告公司廠區內現場開箱驗收,當場又發現仍有洩油之問題,乃當場明白表示拒絕驗收。 ꆼ因被告公司不願意據實告知漏油之原因,致伊尋求被告公司所使用生產油品自動填充機之廠商即訴外人克維特有限公司(下稱克維特公司)之協助,確認本件漏油問題係瓶蓋上之鋁箔未密合於機油瓶口,無法密合係導因於自動填充機之溫度設定過高或過低,溫度過高將導致鋁箔燒焦或產生皺紋,溫度過低則無法將鋁箔熔解於瓶口上,抑或是封口機中心未對準瓶口所致,依客戶退貨資料顯示,被告公司所分裝之機油,有鋁箔未封、未完封、鎖蓋未鎖緊、未列印填充日期種種瑕疵,顯然均屬人為操作不當。 ꆼ伊將漏油之產品交予被告公司重新填充,惟被告公司始終未將修補完成之油品交還予伊,足認被告公司不願修補油品填充之瑕疵;且伊於102 年5 月初知悉有錯裝油品之重大瑕疵時,已於第一時間請求被告公司提供分裝批號,被告亦不願提供,導致伊無從自行自客戶處回收油品,難以自行修補瑕疵,該批油品既已流出市面,瑕疵已無從修補,是伊自得解除兩造間契約,並請求被告公司返還CODAN 15W40 (0.8L)、20W50 (0.8L)之機油各3000瓶、CODAN 10W40 空瓶780 瓶及損害賠償201 萬3,753 元,損害賠償之項目如下: ꆼ被告公司應賠償伊如附表二「尋求廠商檢驗說明之費用」1 萬3,611 元: 被告公司始終未說明漏油問題之導因,致伊需自行尋求德氏公司以瞭解瓶蓋結構、氣壓、瓶身漏油導因及封口有無問題,尚需親赴克維特公司暸解填充流程,及請台益豐公司出具油品檢驗報告並瞭解塑桶容量,共額外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油費1 萬3,611 元。 ꆼ被告公司應賠償伊如附表三「錯裝油品之問題所生之費用」5 萬0,704 元: 被告公司坦承錯裝油品,卻始終未告知伊油品分裝批號,致伊無從得知究係何客戶取得錯裝之油品,僅得全面回收,除140 瓶油品已確認錯裝之損失達8,400 元【計算式:10W40 機油每瓶市價400 元、20W50 每瓶市價200 元,400 元×14 瓶+200元×14=8,400元】外,並將因此支付如附表三所示之 油費4 萬2,304 元損失。 ꆼ被告公司應賠償伊如附表四「退貨載回重新檢查之費用」及如附表五「退貨漏油重新包裝費用」,合計6 萬6,971 元:自客戶退貨資料可知,於102 年1 月至9 月,因漏油問題遭客戶退貨之油品合計達225 箱,應給付伊如附表四之費用3 萬3,075 元。又經前開檢查後發現,其中不良品高達660 瓶,需重新委請廠商包裝,並統計油耗、瓶及蓋等成本如附表五,總計達3 萬3,896 元。綜上,被告公司應賠償伊退貨載回重新檢查之費用及退貨漏油重新包裝費用合計6 萬6,971 元。 ꆼ被告公司應賠償伊如附表六「尚未交付之品項CODAN 10W40 (0.8L)、20W50 (0.8L)之機油各3000瓶需全面重新包裝」之損失27萬5,100 元。 ꆼ被告公司應賠償伊如附表七「庫存未賣出之機油重新檢查費用」3 萬8,800 元,及如附表八「庫存漏油重新包裝費用」4 萬9,767 元,共計8 萬8,567 元。 ꆼ被告公司應賠償新加坡科登有限公司向原告求償之151 萬8,800 元損害賠償。 ꆼ爰依民法第259 條第1 款、第494 條第1 項、第495 條之規定及系爭合約書相關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等語。 ꆼ並聲明:ꆼ被告應返還原告品項CODAN 15W40 (0.8L)、20W50 (0.8L)之機油各3000瓶,及CODAN 10W40 空瓶780 瓶。ꆼ被告應給付原告201 萬3,75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辯以: ꆼ伊雖曾於102 年5 月間接獲原告通知發生漏油及錯裝情形,伊僅係依原告之描述,於102 年5 月30日向原告回報可能為工人作業問題及機器調校問題所致,故請原告將全部漏油及錯裝產品運回,以利伊查證實際瑕疵情形並修補瑕疵。然原告卻拒絕交付該批貨品供伊修補瑕疵,並非伊已修補後拒絕交還修補之油品予原告。因此,兩造間分裝油品之承攬契約,必須伊所承攬之工作有重大瑕疵,經伊定期限催告修補瑕疵,伊未於期限內修補瑕疵、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原告始得解除契約。原告自不得以不詳時地所拍攝之照片,亦不知系爭照片所示瑕疵是否確實可歸責於伊,即任意指摘伊為本件瑕疵發生之原因。原告不願配合提供相關貨品或客戶資料予伊,以進行瑕疵之確認及修補,且該瑕疵是否為重大瑕疵,原告迄未舉證,自不得逕行解除兩造間之承攬契約。 ꆼ且原告於101 年12月24日最後一次自伊之處所載走部分油品後,就剩餘CODAN 15W40 (0.8L)、CODAN 20W50 (0.8L)之機油各150 箱共3000瓶,及CODAN 10W40 之空瓶780 瓶,並未於101 年12月25日再至伊公司進行任何檢驗,或因檢驗不合而向伊表示拒收,甚經伊多次催促,原告仍無故拒絕受領,徒增伊倉儲之困擾。又伊從未承認有何油品錯裝之情,原告自始未能證明確有漏油情形發生,亦無提出證據證明確有支出尋求廠商檢驗說明之油資,或提出其計算依據為何?伊自無需賠償原告任何費用等語。 ꆼ並聲明:ꆼ原告之訴駁回。ꆼ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部份: 一、反訴原告主張: ꆼ反訴被告於101 年12月間最後一次委託伊代為分裝油品,當時分裝之數量共800 箱,代工費用共計3 萬3,622 元,嗣伊依約全數分裝完畢,並交付其中500 箱油品予反訴被告,然而,反訴被告就剩餘300 箱油品遲未辦理交貨事宜,且拒不給付上開款項,屢經伊催告,反訴被告始於102 年6 月25日與伊簽有代工貨品交貨、付款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乙方(即反訴原告)允諾於102 年6 月28日前重新檢驗並加上可辨識之標示。並以書面通知甲方(即反訴被告)。甲方應於五日複查及簽收,並經確認漏油情形後應於次日將應付款項代工包裝費3 萬3,622 元匯入乙方指定帳號。」。詎反訴被告於收到伊之通知後,仍置之不理,致伊損害甚鉅,伊自得依承攬之法律關係及系爭協議書之內容,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油品代工費3 萬3,622 元。又反訴被告遲不願取回油品,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反訴被告自102 年7 月起至103 年8 月止應給付伊倉儲費用4 萬4,800 元、棧板租賃費2,000 元,共計8 萬0,422 元。爰依民法第179 條、第490 條第1 項、第2 項、第501 條及系爭協議書之約定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如反訴聲明等語。 ꆼ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8 萬0,422 元,及自反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反訴被告則辯以: ꆼ就代工分裝費用之部分,系爭協議書係約定「甲方(即反訴被告)應於五日內複查及簽收,並經確認無漏油情形後應於次日將應付款項代工包裝費3 萬3,622 元匯入乙方指定帳號」,然兩造並無確認漏油情形,反訴原告亦未告知指定帳號,停止條件並未成就,伊不負付款義務。況伊已於103 年2 月5 日起訴狀表明解除兩造間之承攬契約,已生解除效力,反訴原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亦失所附麗。另就倉儲費及棧板租賃費部分,反訴原告並非倉儲業者,自不得以倉儲業收費標準計費等語。 ꆼ並聲明:ꆼ反訴駁回。ꆼ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訴部分: 一、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100 年10月26日簽立系爭合約書,由原告提供附表一所示之油品及分裝所需之瓶蓋、貼紙、紙箱,於被告公司分裝完成後再給付報酬,被告公司迄今尚有品項CODAN 15W40 (0.8L)、20W50 (0.8L)之機油各3000瓶,CODAN 10W40 空瓶780 瓶尚未交付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書、台益豐公司102 年12月15日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24、2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另主張被告公司給付之油品有漏油及誤將10W40 機油填充入20W50 瓶身之瑕疵,被告公司拒絕修繕,自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ꆼ原告主張解除承攬契約,有無理由?ꆼ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原告品項CODAN 15W40 (0.8L)、20W50 (0.8L)之機油各3000瓶,及CODAN 10W40 空瓶780 瓶,及應賠償附表二「尋求廠商檢驗說明之費用」1 萬3,611 元、錯裝油品市價8,400 元、附表三「錯裝油品之問題所生之費用」4 萬2,304 元、附表四「退貨載回重新檢查費用」3 萬3,075 元、附表五「退貨漏油重新包裝費用」3 萬3,896 元、附表六「尚未交付之品項CODAN 15W40 (0.8L)、20W50 (0.8L)之機油各3000瓶需全面重新包裝費用」27萬5,100 元、附表七「庫存重新檢查費用」3 萬8,800 元、附表八「庫存漏油重新包裝費用」4 萬9,767 元、新加坡科登公司向原告求償151 萬8,800 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ꆼ原告主張解除承攬契約,有無理由? ꆼ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 條定有明文。足見定作人對於承攬人完成之工作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即採「報酬後付主義」,承攬若無結果時,則不得請求報酬。查兩造於100 年10月26日固簽立系爭合約書,惟於系爭合約書第9 條至第11條約定:「甲方(即原告)以『訂購單』通知乙方(即被告)所訂購油品或代工分裝服務,乙方生產後再以『交貨單』回傳給甲方確認並交貨到甲方所指定的地方。」、「油品或代工分裝服務驗收方式為在出貨前由甲方確認後,才可送達到所指定的地方。」、「價格經雙方議訂後,為不含5 %稅金送達到所指定的地方,如無另外協議,前三批貨款為到貨付現,三批以后的貨款將在出貨后30日結算電匯付款。」(見本院卷第23、24頁),可徵兩造之約定為,代工分裝之產品原料由原告提供,被告公司須嗣代工產品分裝完畢,且經原告驗收並送交原告指定之地點後,被告公司始得獲得產品之代工報酬,與典型承攬契約之特徵即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攬人提供勞務完成工作,承攬人於工作完畢後給付訂做人報酬,並無二致。亦即倘被告公司未完成代工分裝產品,或未經原告驗收合格,或未將代工分裝之產品送交原告指定之地點,被告公司即無從請求代工之報酬。是系爭約定,不僅著重被告代工分裝產品之行為,亦著重代工分裝產品行為之完成,且產品代工分裝行為之完成與否,為被告公司請求報酬之先決條件,依前揭說明,系爭約定應屬承攬契約。 ꆼ原告主張被告公司代工分裝油品有漏油及誤將10W40 機油填充入20W50 瓶身之情形,而遭客戶裕昌機車材料行、冠昇機車材料行、聯成貿易有限公司、勝鑫車輛科技有限公司以鋁箔封口不良、瓶蓋漏油、品項錯裝為由退貨,業據提出油品退貨證明單、估價單、產品及服務品質書為證(見本院卷第44-46 、48-52 頁),且被告公司曾先後於102 年5 月30日、102 年6 月17日回覆原告之電子郵件中表示:「因有部分工人作業問題及機器調校問題,故黃總指示處理如下:ꆼ請將全部漏油及錯裝產品運回,我們將重新整理,如有需更換包材(油罐、箱子)包材的費用由我們支付…造成您的困擾也在此致歉!」,及「標貼錯誤部分,請調查該批貨品出貨客戶,我司將派員前往檢查並運回處理,以示負責。」可查,並有機油瓶瓶口鋁箔未封、未完封致漏油之照片可佐(見本院卷第27-31 頁),另參以兩造於102 年6 月25日簽訂系爭協議書第二項亦載明「甲方(即原告)於102 年6 月25日至乙方(即被告公司)倉庫查驗,尚有二瓶有漏油情形。乙方允諾於102 年6 月28日前重新檢驗並加上可辨識之標示。並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於五日內複查及簽收,並經確認無漏油情形後應於次日將應付款項代工包裝費新台幣33,622元匯入乙方指定帳號。…」(見本院卷第93頁),足認被告公司交付之機油確實有部分漏油及錯裝之情形。 ꆼ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 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 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2 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2 條、第493 條第1 、2 項、第494 條前段、第495 條第1 項固有明文。被告公司交付之機油雖有漏油及錯裝之情形,惟該瑕疵並無不能修補之情事,是原告僅得於定期催告修補被拒後,始得行使解除權。原告前於102 年5 月28日曾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公司分裝之產品有漏油及錯裝等瑕疵,被告公司則以上開102 年5 月30日、102 年6 月17日之電子郵件函覆願意修補瑕疵(見本院卷第30、31頁),惟原告並未盡協力義務指示被告公司領取遭退貨之產品,亦未告知出貨之客戶地址以利被告公司取回產品,致被告公司無從修補瑕疵;且兩造另於102 年6 月25日簽立系爭協議書,協議由被告公司於102 年6 月28日前重新檢驗留存在被告公司倉庫之機油300 箱,並以書面通知,原告則應於5 日內複驗(見本院卷第93頁),雖被告公司於重新檢驗後,並未以書面通知原告,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原告主張被告應提出之「書面」為檢驗報告一情(見本院卷第195 頁),並未於系爭協議書內明訂,反觀被告公司曾於102 年7 月3 日委任律師發函原告,內容提及:「ꆼ嗣本公司於重新檢驗貨品包裝並加上可辨識標誌後通知科登公司進行複檢,惟科登公司迄未依約辦理複驗,…」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且原告亦不爭執因被告公司迄未進行複驗(見本院卷第140 頁反面、第195 頁),足認原告就被告公司有何不能修補之情事,或被告公司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或補正,或拒絕修補或補正等情,均未舉證以為證明,依上開說明,自不得解除契約。 ꆼ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品項CODAN 15W40 (0.8L)、20W50 (0.8L)之機油各3000瓶,及CODAN 10W40 空瓶780 瓶,及應賠償附表二「尋求廠商檢驗說明之費用」1 萬3,611 元、錯裝油品市價8,400 元、附表三「錯裝油品之問題所生之費用」4 萬2,304 元、附表四「退貨載回重新檢查費用」3 萬3,075 元、附表五「退貨漏油重新包裝費用」3 萬3,896 元、附表六「尚未交付之品項CODAN 15W40 (0.8L)、20W50 (0.8L)之機油各3000瓶需全面重新包裝費用」27萬5,100 元、附表七「庫存重新檢查費用」3 萬8,800 元、附表八「庫存漏油重新包裝費用」4 萬9,767 元、新加坡科登公司向原告求償151 萬8,800 元,有無理由? ꆼ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應返還品項CODAN 15W40 (0.8L)、20W50 (0.8L)之機油各3000瓶,及CODAN 10W40 空瓶780 瓶一節,為被告公司所不爭執,此部分請求自應准許。 ꆼ原告請求被告公司賠償附表二「尋求廠商檢驗說明之費用」1 萬3,611 元部分,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已支出上開費用,此部分請求,自屬無據。 ꆼ原告雖請求被告公司賠償錯裝油品市價8,400 元、附表三「錯裝油品之問題所生之費用」4 萬2,304 元、附表四「退貨載回重新檢查費用」3 萬3,075 元、附表五「退貨漏油重新包裝費用」3 萬3,896 元、附表六「尚未交付之品項CODAN 15W40 (0.8L)、20W50 (0.8L)之機油各3000瓶需全面重新包裝費用」27萬5,100 元、附表七「庫存重新檢查費用」3 萬8,800 元、附表八「庫存漏油重新包裝費用」4 萬 9,767 元等語,惟定作人之自行修補,應以承攬人不於定作人所定期限內為修補,或拒絕修補為前提要件。系爭承攬契約既未解除,原告就被告公司代工分裝油品所生之瑕疵自得請求被告公司修補,惟因原告未盡協力義務交付瑕疵油品或告知出貨之客戶地址,致被告公司無從修補瑕疵,自難認被告公司有何不於原告所定期限內為修補,或拒絕修補情形。而原告主張附表三至附表八之費用性質上均屬瑕疵修補費用,另市價8,400 元之錯裝油品並未滅失,亦得由被告公司以重新分裝之方式修補瑕疵,依民法第493 條第1 項、第2 項、第494 條規定及說明,原告未待被告公司履行修補義務,即主張被告公司給付應賠償該等費用,為無理由。 ꆼ原告請求被告公司賠償新加坡科登公司向原告求償151 萬8,800 元部分,雖提出102 年12月20日新加坡科登公司之聲明書,其中提及「…委託亞洲區經理楊偉明…親自處理本案檢查及回收油品相關事宜,而本公司評估後將支付該經理如下合理費用:…上開費用合計1,518,800 元,將再向台灣科登公司全額求償。」等語(見本院卷第132 頁),惟上開聲明書是否為新加坡科登公司出具,並非無疑,且原告並未證明其已支出此筆費用而受有損害,是原告上開請求,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公司返還品項CODAN 15W40 (0.8L)、20W50 (0.8L)之機油各3000瓶,及CODAN 10W40 空瓶780 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貳、反訴部分 一、本件反訴原告主張於101 年12月6 日為反訴被告分裝800 箱油品,代工費3 萬3,622 元,反訴原告已交付500 箱,剩餘品項CODAN15W40(0.8L)、20W50 (0.8L)之機油各150 箱(各3000瓶),及CODAN10W40空瓶780 瓶尚堆置在反訴原告之倉庫內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協議書、倉庫內貨品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93頁、第100 頁),且為反訴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反訴原告另主張反訴被告公司應給付分裝油品代工費3 萬3,622 元、102 年7 月至103 年8 月之倉儲費4 萬4,800 元、棧板租賃費2,000 元等節,則為反訴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ꆼ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公司應給付代工費3 萬3,622 元,有無理由?ꆼ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公司應給付102 年7 月至103 年8 月之倉儲費4 萬4,800 元、棧板租賃費2,000 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ꆼ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公司應給付代工費3 萬3,622 元,有無理由? ꆼ按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民法第50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定作人於支付報酬前,固得檢查工作物是否合於契約之約定,以決定應否支付報酬,倘定作人於受領工作物後,經過相當時間未表示異議者,承攬人既經交付工作物,定作人即有支付報酬之義務。縱嗣後發見工作物有瑕疵,亦僅後於民法第498 條所定法定期間內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或賠償損害,而不得拒付報酬(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440號裁判意旨參照)。 ꆼ查系爭合約書屬承攬契約,業如前述,是系爭合約書所生之法律關係,自應適用民法承攬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本件反訴原告既已交付代工分裝油品500 箱,且反訴被告公司起訴請求反訴原告交付剩餘代工分裝油品300 箱經本院認其請求為有理由,則反訴原告已符合系爭合約書請求報酬之條件,反訴被告公司本應給付代工分裝油品費用3 萬3,622 元,縱反訴被告公司認反訴原告代工產品存有瑕疵,依前揭說明,亦僅反訴被告公司得否依法請求修補瑕疵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等,而不得以此拒絕給付報酬。 ꆼ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公司應給付102 年7 月至103 年8 月之倉儲費4 萬4,800 元、棧板租賃費2,000 元,有無理由?ꆼ本件承攬契約未經反訴被告公司合法解除,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反訴被告公司仍有受領給付之義務,反訴被告公司拒不驗收品項CODAN 15W40 (0.8L)、20W50 (0.8L)之機油各3000瓶,亦未連同CODAN 10W40 空瓶780 瓶取回,則於反訴原告於102 年7 月3 日以律師函通知反訴被告公司受領時(見本院卷第91頁),反訴被告公司即應負受領遲延之責任,反訴被告堆置貨品於反訴原告之倉庫內拒不領回,占用反訴原告倉庫空間,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公司給付倉儲費及棧板租賃費,自屬有據。 ꆼ反訴原告於102 年7 月3 日通知反訴被告公司取回上開貨品,反訴被告公司仍拒不取回,則反訴原告得請求倉儲費之期間應自102 年7 月3 日至103 年8 月31日,參酌反訴原告提出之倉儲報價單,桃園縣龜山鄉之倉租行情為1 板每月400 元(見本院卷第157 頁),棧板租賃費則以1 板250 元計算,尚屬合理,反訴被告辯稱反訴原告非倉儲業者,不得依倉儲業行情計算不當得利云云,無視反訴原告於堆置期間無法利用該處倉庫空間,自非可採。而上開貨品使用8 塊棧板,亦有反訴原告之倉庫照片可佐(見本院卷第100 頁),則反訴原告得請求反訴被告公司給付之倉儲費共計4 萬4,594 元【計算式:400 ×8 ×(29/31 +13)=44,593.54 ,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棧板租賃費共計2,000 元【計算式:250 ×8 =2,000 】,則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公司給付倉儲 費、棧板租賃費共計4 萬6,594 元【計算式:44,594+2,000 =46,594】,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即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反訴原告依據系爭合約書及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公司給付8 萬0,216 元,及自民事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8 月13日(見本院卷第154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反訴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就反訴原告勝訴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不影響判決結果,自無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伍、據上論結,本件本訴原告及反訴原告之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楊茗瑋 附表一「原告交予被告之機油」: ┌───────┬────┬───────┐ │ 分裝日期 │ 品名 │數量(公升) │ ├───────┼────┼───────┤ │ 101年5月4日 │ 10W40 │ 2200 │ ├───────┼────┼───────┤ │ 101年5月8日 │ 5W40 │ 3000 │ ├───────┼────┼───────┤ │ 101年7月31日 │ 15W40 │ 4000 │ ├───────┼────┼───────┤ │ 101年7月31日 │ 20W50 │ 8000 │ ├───────┼────┼───────┤ │ 101年7月31日 │ 10W40 │ 5000 │ ├───────┼────┼───────┤ │ 101年12月6日 │ 20W50 │ 6620 │ ├───────┼────┼───────┤ │ 101年12月6日 │ 15W40 │ 5720 │ └───────┴────┴───────┘ 附表二「尋求廠商檢驗說明之費用」: ┌──┬───┬──┬──┬──┬──────┬─────┐ │地點│廠商 │次數│里程│來回│每公升9 公里│每公升35元│ ├──┼───┼──┼──┼──┼──────┼─────┤ │ │ │ │公里│公里│公升 │ 元 │ ├──┼───┼──┼──┼──┼──────┼─────┤ │台南│德氏 │ 4 │310 │2480│276 │9,644 │ ├──┼───┼──┼──┼──┼──────┼─────┤ │台中│克維特│ 3 │150 │900 │100 │3,500 │ ├──┼───┼──┼──┼──┼──────┼─────┤ │桃園│台益豐│ 3 │20 │120 │13 │467 │ ├──┴───┴──┴──┴──┴──────┼─────┤ │ 總額 │13,611 │ └──────────────────────┴─────┘ 附表三「錯裝油品之問題所生之費用」: ┌──┬──┬──┬──┬──────┬──────┐ │ │ │里程│來回│每公升9 公里│每公升35元 │ │縣市│地區├──┼──┼──────┼──────┤ │ │ │公里│公里│ 公升 │元 │ ├──┼──┼──┼──┼──────┼──────┤ │屏東│東港│380 │760 │ 84 │2,956 │ ├──┼──┼──┼──┼──────┼──────┤ │屏東│潮州│360 │720 │ 80 │2,800 │ ├──┼──┼──┼──┼──────┼──────┤ │屏東│屏東│340 │680 │ 76 │2,644 │ ├──┼──┼──┼──┼──────┼──────┤ │高雄│鳳山│370 │740 │ 82 │2,878 │ ├──┼──┼──┼──┼──────┼──────┤ │高雄│高雄│350 │700 │ 78 │2,722 │ ├──┼──┼──┼──┼──────┼──────┤ │高雄│仁武│330 │660 │ 73 │2,567 │ ├──┼──┼──┼──┼──────┼──────┤ │台南│永康│290 │580 │ 64 │2,256 │ ├──┼──┼──┼──┼──────┼──────┤ │台南│台南│300 │600 │ 67 │2,333 │ ├──┼──┼──┼──┼──────┼──────┤ │嘉義│嘉義│230 │460 │ 51 │1,789 │ ├──┼──┼──┼──┼──────┼──────┤ │雲林│斗六│210 │420 │ 47 │1,633 │ ├──┼──┼──┼──┼──────┼──────┤ │彰化│員林│180 │360 │ 40 │1,400 │ ├──┼──┼──┼──┼──────┼──────┤ │彰化│彰化│160 │320 │ 36 │1,244 │ ├──┼──┼──┼──┼──────┼──────┤ │南投│南投│230 │460 │ 51 │1,789 │ ├──┼──┼──┼──┼──────┼──────┤ │台中│台中│145 │290 │ 32 │1,128 │ ├──┼──┼──┼──┼──────┼──────┤ │苗栗│苗栗│90 │180 │ 20 │ 700 │ ├──┼──┼──┼──┼──────┼──────┤ │新竹│新竹│60 │120 │ 13 │ 467 │ ├──┼──┼──┼──┼──────┼──────┤ │桃園│中壢│25 │50 │ 6 │ 197 │ ├──┼──┼──┼──┼──────┼──────┤ │桃園│楊梅│35 │70 │ 8 │ 272 │ ├──┼──┼──┼──┼──────┼──────┤ │桃園│大溪│20 │40 │ 4 │ 156 │ ├──┼──┼──┼──┼──────┼──────┤ │桃園│八德│5 │10 │ 1 │ 39 │ ├──┼──┼──┼──┼──────┼──────┤ │桃園│平鎮│25 │50 │ 6 │ 194 │ ├──┼──┼──┼──┼──────┼──────┤ │桃園│內壢│10 │20 │ 2 │ 78 │ ├──┼──┼──┼──┼──────┼──────┤ │桃園│蘆竹│10 │20 │ 2 │ 78 │ ├──┼──┼──┼──┼──────┼──────┤ │桃園│龜山│10 │20 │ 2 │ 78 │ ├──┼──┼──┼──┼──────┼──────┤ │桃園│龍潭│25 │50 │ 6 │ 194 │ ├──┼──┼──┼──┼──────┼──────┤ │新北│三峽│10 │20 │ 2 │ 78 │ ├──┼──┼──┼──┼──────┼──────┤ │新北│樹林│15 │30 │ 3 │ 117 │ ├──┼──┼──┼──┼──────┼──────┤ │新北│新莊│20 │40 │ 4 │ 156 │ ├──┼──┼──┼──┼──────┼──────┤ │新北│中和│30 │60 │ 7 │ 233 │ ├──┼──┼──┼──┼──────┼──────┤ │新北│永和│35 │70 │ 8 │ 272 │ ├──┼──┼──┼──┼──────┼──────┤ │新北│三重│40 │80 │ 9 │ 311 │ ├──┼──┼──┼──┼──────┼──────┤ │新北│泰山│20 │40 │ 4 │ 156 │ ├──┼──┼──┼──┼──────┼──────┤ │新北│林口│30 │60 │ 7 │ 233 │ ├──┼──┼──┼──┼──────┼──────┤ │新北│板橋│30 │60 │ 7 │ 233 │ ├──┼──┼──┼──┼──────┼──────┤ │新北│蘆洲│40 │80 │ 9 │ 311 │ ├──┼──┼──┼──┼──────┼──────┤ │新北│汐止│55 │110 │ 12 │ 428 │ ├──┼──┼──┼──┼──────┼──────┤ │新北│八里│44 │88 │ 10 │ 342 │ ├──┼──┼──┼──┼──────┼──────┤ │台北│台北│60 │120 │ 13 │ 467 │ ├──┼──┼──┼──┼──────┼──────┤ │宜蘭│羅東│100 │200 │ 22 │ 778 │ ├──┼──┼──┼──┼──────┼──────┤ │花蓮│花蓮│220 │440 │ 49 │ 1,711 │ ├──┼──┼──┼──┼──────┼──────┤ │台東│台東│500 │1000│ 111 │ 3,889 │ ├──┴──┴──┴──┴──────┼──────┤ │ 合計 │ 42,304 │ └──────────────────┴──────┘ 附表四「退貨載回重新檢查之費用」: ┌──┬─────┬─────┬─────┐ │ │數量 │單價(元)│費用(元)│ ├──┼─────┼─────┼─────┤ │瓶身│4500瓶 │ 3 │13,500 │ ├──┼─────┼─────┼─────┤ │紙箱│225箱 │ 35 │7,875 │ ├──┼─────┼─────┼─────┤ │膠帶│225箱 │ 2 │450 │ ├──┼─────┼─────┼─────┤ │運費│225箱 │ 50 │11,250 │ ├──┴─────┴─────┼─────┤ │ 合計 │33,075 │ └──────────────┴─────┘ 附表五「退貨漏油重新包裝之費用」: ┌──────┬─────┬─────┬─────┐ │ │ 數量 │單價(元)│費用(元)│ ├──────┼─────┼─────┼─────┤ │瓶子 │ 660 瓶 │ 10 │ 6,600 │ ├──────┼─────┼─────┼─────┤ │貼紙 │ 660 瓶 │ 2.5 │ 1,650 │ ├──────┼─────┼─────┼─────┤ │紙箱 │ 33 箱 │ 35 │ 1,155 │ ├──────┼─────┼─────┼─────┤ │膠帶 │ 33 箱 │ 2 │ 66 │ ├──────┼─────┼─────┼─────┤ │填充 │ 660 瓶 │ 4 │ 2,640 │ ├──────┼─────┼─────┼─────┤ │運費 │ 220 箱 │ 50 │ 11,000 │ ├──────┼─────┼─────┼─────┤ │油耗 5W40 │ 6350 ml │ 0.5 │ 3,175 │ ├──────┼─────┼─────┼─────┤ │油耗 10W40 │ 8400 ml │ 0.4 │ 3,360 │ ├──────┼─────┼─────┼─────┤ │油耗 15W40 │ 6000 ml │ 0.3 │ 1,800 │ ├──────┼─────┼─────┼─────┤ │油耗 20W50 │ 12250ml │ 0.2 │ 2,450 │ ├──────┴─────┴─────┼─────┤ │ 合計 │ 33,896 │ └──────────────────┴─────┘ 附表六:「尚未交付之品項CODAN 10W40 (0.8L)、20W50(0. 8L)之機油各3000瓶需全面重新包裝之費用」 ┌──────┬─────┬─────┬─────┐ │ │ 數量 │單價(元)│費用(元)│ ├──────┼─────┼─────┼─────┤ │瓶子 │ 6000瓶 │ 10 │ 60,000 │ ├──────┼─────┼─────┼─────┤ │貼紙 │ 6000瓶 │ 2.5 │ 15,000 │ ├──────┼─────┼─────┼─────┤ │紙箱 │ 300箱 │ 35 │ 10,500 │ ├──────┼─────┼─────┼─────┤ │膠帶 │ 300箱 │ 2 │ 600 │ ├──────┼─────┼─────┼─────┤ │填充 │ 6000瓶 │ 4 │ 24,000 │ ├──────┼─────┼─────┼─────┤ │運費 │ 6 回 │ 2500 │ 15,000 │ ├──────┼─────┼─────┼─────┤ │油耗 15W40 │ 30000 ml │ 0.3 │ 90,000 │ ├──────┼─────┼─────┼─────┤ │油耗 20W50 │ 30000 ml │ 0.2 │ 60,000 │ ├──────┴─────┴─────┼─────┤ │ 合計 │ 275,100 │ └──────────────────┴─────┘ 附表七「庫存未賣出之機油重新檢查之費用」: ┌─────┬─────┬─────┬──────┐ │ │ 數量 │單價(元)│費用(元) │ ├─────┼─────┼─────┼──────┤ │檢查瓶子 │ 8000瓶 │ 3 │ 24,000 │ ├─────┼─────┼─────┼──────┤ │換紙箱 │ 400箱 │ 35 │ 14,000 │ ├─────┼─────┼─────┼──────┤ │膠帶 │ 400箱 │ 2 │ 800 │ ├─────┼─────┼─────┼──────┤ │ │ │ │ 38,800 │ └─────┴─────┴─────┴──────┘ 附表八「庫存漏油重新包裝費用」: ┌──────┬─────┬─────┬─────┐ │ │ 數量 │單價(元)│費用(元)│ ├──────┼─────┼─────┼─────┤ │瓶子 │ 1158 瓶 │ 10 │ 11,580 │ ├──────┼─────┼─────┼─────┤ │貼紙 │ 1158 瓶 │ 2.5 │ 2,895 │ ├──────┼─────┼─────┼─────┤ │紙箱 │ 60 箱 │ 35 │ 2,100 │ ├──────┼─────┼─────┼─────┤ │膠帶 │ 60 箱 │ 2 │ 120 │ ├──────┼─────┼─────┼─────┤ │填充 │ 1158 瓶 │ 4 │ 4,632 │ ├──────┼─────┼─────┼─────┤ │運費 │ 2 回 │ 2500 │ 5,000 │ ├──────┼─────┼─────┼─────┤ │油耗 5W40 │ 30150 ml │ 0.5 │ 15,075 │ ├──────┼─────┼─────┼─────┤ │油耗 10W40 │ 10250 ml │ 0.4 │ 4,100 │ ├──────┼─────┼─────┼─────┤ │油耗 15W40 │ 7650 ml │ 0.3 │ 2,295 │ ├──────┼─────┼─────┼─────┤ │油耗 20W50 │ 9850 ml │ 0.2 │ 1,970 │ ├──────┴─────┴─────┼─────┤ │ 合計 │ 49,7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