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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8號

返還機油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科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明
送達代收人
陳振東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松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賢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鄭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機油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0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 萬3,7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4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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