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4號原 告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生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複 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被 告 黃子愛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未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2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就被告黃子愛於101年被選任為被告之董事長,以及原告法定代理人潘文生於102年 被選任為原告之董事長之合法性,再為舉證與辯論。請於104年2月16日前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