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4號原 告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生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複 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被 告 黃子愛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未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就:㈠、原證11、15及16是否等同於原告103年3月17日民事準備㈡狀所示附表一、二,㈡、上開附表一第1、2點是否已經特定清楚明確,再行表示意見或聲請調查證據。請提出IBM System X3250 M3伺服器之使用 或功能說明,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臺 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