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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4號

返還印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4號

上訴人
黃子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上訴人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稿)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印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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