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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權利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汪曉君
  •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猪狩茂

  • 原告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2號原   告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被   告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 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9年1月29日分別簽訂「 神話世界」、「亂世無雙」、「奪寶」、「Arcadia saga」等4份線上遊戲之英文軟體授權合約,合作推定該等遊戲上 市,嗣雙方於99年11月24日協議終止上開系爭合約書之契約效力,有同日簽訂之協議書,該協議書內容約定被告應於99年12月31日前,將原告原支付之權利金157,969.42美元歸還,惟被告尚餘127,969.42美元未歸還,屢經原告催告均未置理,爰訴請被告給付該款及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則主張兩造就本件爭議訂有書面仲裁協議等語。 二、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3年12月24日依被告之抗辯,裁定命原告於該 裁定送達翌日20日內,依兩造簽訂「神話世界」、「亂世無雙」、「奪寶」、「Arcadia saga」等4份線上遊戲之英文 軟體授權合約第23條約定提付新加坡仲裁並向本院陳報,原告已於同年12月27日收受前開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原告至遲應於104年1月16日將本件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惟原告迄未向本院陳報已將本件提付仲裁,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訴訟。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並依仲裁法第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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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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