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2號
- 原告
-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東海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廷維律師
- 被告
-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猪狩茂
- 訴訟代理人
- 盧國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歐德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9年1月29日分別簽訂「神話世界」、「亂世無雙」、「奪寶」、「Arcadia saga」等4份線上遊戲之英文軟體授權合約,合作推定該等遊戲上市,嗣雙方於99年11月24日協議終止上開系爭合約書之契約效力,有同日簽訂之協議書,該協議書內容約定被告應於99年12月31日前,將原告原支付之權利金157,969.42美元歸還,惟被告尚餘127,969.42美元未歸還,屢經原告催告均未置理,爰訴請被告給付該款及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則主張兩造就本件爭議訂有書面仲裁協議等語。
二、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3年12月24日依被告之抗辯,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20日內,依兩造簽訂「神話世界」、「亂世無雙」、「奪寶」、「Arcadia saga」等4份線上遊戲之英文軟體授權合約第23條約定提付新加坡仲裁並向本院陳報,原告已於同年12月27日收受前開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原告至遲應於104年1月16日將本件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惟原告迄未向本院陳報已將本件提付仲裁,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訴訟。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並依仲裁法第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