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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2號

返還權利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2號

原告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被告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9年1月29日分別簽訂「神話世界」、「亂世無雙」、「奪寶」、「Arcadia saga」等4份線上遊戲之英文軟體授權合約,合作推定該等遊戲上市,嗣雙方於99年11月24日協議終止上開系爭合約書之契約效力,有同日簽訂之協議書,該協議書內容約定被告應於99年12月31日前,將原告原支付之權利金157,969.42美元歸還,惟被告尚餘127,969.42美元未歸還,屢經原告催告均未置理,爰訴請被告給付該款及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則主張兩造就本件爭議訂有書面仲裁協議等語。

二、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3年12月24日依被告之抗辯,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20日內,依兩造簽訂「神話世界」、「亂世無雙」、「奪寶」、「Arcadia saga」等4份線上遊戲之英文軟體授權合約第23條約定提付新加坡仲裁並向本院陳報,原告已於同年12月27日收受前開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原告至遲應於104年1月16日將本件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惟原告迄未向本院陳報已將本件提付仲裁,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訴訟。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並依仲裁法第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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