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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4號

原告
江蘇嘉盟電力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希鋒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律師
被告
合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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