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4號
- 原告
- 江蘇嘉盟電力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希鋒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溫思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裕智律師
- 被告
- 合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