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8號原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台灣費森尤斯卡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勞特巴赫(Jurgen Wolfgang Lauterbach) 訴訟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蔣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兩造於三十日內針對「訴外人周献章及駱永恒在本件契約之角色地位,暨其於兩造履約過程所為陳述在法律上之效力」一節具狀補陳,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