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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上訴人
高健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進財
被上訴人
震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梨韶
訴訟代理人
徐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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