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調訴字第7號

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調訴字第7號

原告
韓氏大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啟明
被告
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4年1月1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4年1月30日宣判,惟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對被告之起訴,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調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