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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趙雪瑛

  • 原告
    林廷勳
  • 被告
    美商首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林廷勳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被   告 美商首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丹特 DANTE JOSEPH RUTSTROM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7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具狀表明準據法,被告亦應提出分公司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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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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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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