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林廷勳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被 告 美商首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丹特 DANTE JOSEPH RUTSTROM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7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具狀表明準據法,被告亦應提出分公司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