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抗 告 人 林廷勳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相 對 人 美商首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丹特 DANTE JOSEPH RUTSTROM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7日所為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審判決於民國104年9月7日送達抗告 人,上訴期間原應於104年9月29日屆滿,然因杜鵑颱風來襲,臺北市政府宣告104年9月29日停止上班、上課,依民事訴訟法第161條、民法第122條規定,104年9月30日方為上訴期間末日,故抗告人於該日提起上訴,尚未逾越上訴期間,爰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104年9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本應於104年9月29日屆滿,惟因杜鵑颱風來襲,致104年9月29日停止上班、上課,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抗告人於104年9月30日提起上訴,自未逾期,是本院原裁定以抗告人上訴逾期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顯有未合,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