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抗告人
林廷勳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相對人
美商首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丹特 DANTE JOSEPH RUTSTROM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7日所為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審判決於民國104年9月7日送達抗告人,上訴期間原應於104年9月29日屆滿,然因杜鵑颱風來襲,臺北市政府宣告104年9月29日停止上班、上課,依民事訴訟法第161條民法第122條規定,104年9月30日方為上訴期間末日,故抗告人於該日提起上訴,尚未逾越上訴期間,爰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104年9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本應於104年9月29日屆滿,惟因杜鵑颱風來襲,致104年9月29日停止上班、上課,依民法第122條規定,抗告人於104年9月30日提起上訴,自未逾期,是本院原裁定以抗告人上訴逾期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顯有未合,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