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林廷勳
- 訴訟代理人
- 董家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首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因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0,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892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2,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