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林廷勳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首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因103年度 重勞訴字第1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0,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892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 免徵收二分之一,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2,94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