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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林廷勳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美商首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丹特 DANTE JOSEPH RUTSTROM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0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8日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可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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