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林廷勳
- 訴訟代理人
- 董家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美商首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丹特 DANTE JOSEPH RUTSTROM
- 訴訟代理人
-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0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8日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可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