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林廷勳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被 上訴人 美商首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丹特 DANTE JOSEPH RUTSTROM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0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8日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可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