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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潘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萬1,5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93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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