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潘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萬1,5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93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