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Sunnergy International Limited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陳繩准(Tan Seng Chun)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