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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Sunnergy International Limited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陳繩准(Tan Seng Chun)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君
被告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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