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 上訴人
- 立軒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少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發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0萬8,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