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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上訴人
立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少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發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1日以103 年重訴字1027號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5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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