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 上訴人
- 立軒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少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發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1日以103 年重訴字1027號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5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