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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5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55號

原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謝培華、郝金生、顏金蘭、羅櫻惠、李鎮華、天韻投資有限公司及群悅投資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天韻投資有限公司及群悅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應予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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