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胚胎基因生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若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14,000元【計算式10,829,000元+(500,000 歐元×民國102 年9 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歐元現金賣 出匯率40.17=20,085,000 元)=30,9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4,096 元、第二審裁判費為426,144 元,然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9,872 元,自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24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26,144 元,合計430,3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