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朱漢寶、林春鈴、吳佳霖
- 法定代理人王國儒
- 原告祥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原 告 祥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儒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碩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55,554元,應繳裁判費221,968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1,4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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