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 原告
- 謝漢卿
- 訴訟代理人
- 戴銀生律師
- 被告
- 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萬全
- 被告
- 人 號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複代理人
- 鄭旭峯
- 複代理人
- 劉嘉宏律師
- 被告
- 劉金玉
- 被告
- 曾祥發
- 被告
- 陳元宏
- 被告
- 前列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逸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 萬1,785 元,惟原告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追加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等五人各應給付原告714 萬7,700 元及利息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請求被告五人應連帶給付原告714 萬7,700 元及利息,備位請求被告等五人應各給付原告714 萬7,700 元及利息。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14 萬7,700 元,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73 萬8,500 元,先、備位聲明其中價額最高者為3,573 萬8,500 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6,512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 萬1,785 元外,尚應補繳25萬4,7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