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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原告
謝漢卿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律師
被告
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萬全
被告
人 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複代理人
鄭旭峯
被告
劉金玉
被告
曾祥發
被告
陳元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27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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