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原 告 謝漢卿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律師 被 告 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萬全 人 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鄭旭峯 被 告 劉金玉 曾祥發 陳元宏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27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