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原告
謝漢卿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律師
被告
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萬全
被告
人 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複代理人
鄭旭峯
被告
劉金玉
被告
曾祥發
被告
陳元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第三項中記載「連帶」

,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