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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陳靜茹
  • 法定代理人
    萬全

  • 當事人
    謝漢卿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原   告 謝漢卿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律師 被   告 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萬全 人           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鄭旭峯 被   告 劉金玉 曾祥發 陳元宏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第三項中記載「連帶」,應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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