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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上訴人
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萬全

人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漢卿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714 萬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0萬7,6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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