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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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萬全
人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漢卿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714 萬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0萬7,6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