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暨反訴被告 桑梓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黃悠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8,50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1,270,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2,784 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81,284元(計算式:2,608,500+5,972,784=8,581,28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