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
- 上訴人
- 王彥弘兼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楊傳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仁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49,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