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全美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弘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朶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7 萬7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