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大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滕則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仕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