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0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09號

原告
陳誠達
被告
天太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源

      彭美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伍佰元裁判費,經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伍拾叁萬零柒佰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開查詢簡答表各一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