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胡家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祭祀公業周明珠
- 法定代理人
- 周重安
- 法定代理人
- 周榮福
- 法定代理人
- 周承俊
- 訴訟代理人
-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審判決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如原判決附圖編號A所示占用面積2.65平方公尺部分之地上物拆除後,返還所占用土地與被上訴人;上訴人則於民國105年9月5日具狀到院,表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系爭土地於原審起訴時即103年間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466,000元(本院卷㈠第10頁之土地登記謄本參照),則以上訴人經判命返還占用之面積2.65平方公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34,90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66,000元×2.65平方公尺=1,23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