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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27號

原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
被告
郭怡良即郭怡良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瓊瑤律師
被告
永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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